最高資助金額(每個項目)
BUD專項基金資助個別香港企業推行有關發展品牌、升級轉型和拓展內銷的項目,從而提升他們在內地的競爭力,促進他們在內地業務的發展。
自 2018 年起,政府已推出多輪優化措施以進一步支援本地企業發展更多樣化的市場,當中包括 -
1. 擴大資助地域範圍至涵蓋內地和其他已與香港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及/或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的經濟體;以及
2. 提高每家企業的累計資助上限至港幣700 萬元。
B:發展品牌 (Branding)
• 制訂品牌策略
• 品牌形象設計
• 品牌推廣
• 品牌註冊
U:升級轉型 (Upgrading)
• 商業模式升級轉型
• 產品創新
• 引進新技術
• 提升管理體系
• 生產自動化
D:拓展營銷 (Domestic Sales)
• 制定市場營銷策略/計劃
• 開發、建立銷售渠道
• 宣傳推廣活動
• 按照《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在香港登記的非上市企業
• 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
實質業務運作是指有真實營運及生意交易,我們會考慮一籃子相關因素,包括企業在香港有否聘用員工、繳納稅項或進行產品/服務買賣交易。空殼公司不會被視為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公司在提交申請表時須提供以下有關文件以作證明:
(a) 公司員工記錄;
(b) 公司財務報告記錄;
(c) 公司商業交易及營運記錄。
每個申請項目資助上限為港幣80萬元。
此計劃不設行業限制。申請的項目須透過發展品牌、升級轉型及/或拓展營銷市場以發展自貿協定的經濟體市場業務為目的。
由2022年6月27日起,「自貿協定及投資協定計劃」的資助地域範圍涵蓋東南亞國家聯盟十國(文萊、柬埔寨、印尼、老撾、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和越南)、澳洲、奧地利、比利時-盧森堡經濟聯盟、 加拿大、智利、丹麥、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四國(冰島、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芬蘭、法國、格魯吉亞、德國、意大利、日本、韓國、科威特、澳門、墨西哥、荷蘭、新西蘭、瑞典、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和英國。
a. 於目標市場設立新業務單位的相關開支,但不可多於項目總開支的 20%。
b. 增聘員工與項目直接相關的額外人手的薪金及其在項目推行期間的相關開支,但不可超過項目預算總開支的50%。
c. 採購或租用推行項目期間的專用及具特別功能的額外機器/設備的開支,但不可多於項目預算總開支的 70%。
d. 製作/購買產品樣本開支,但不可多於項目預算總開支的30%。
e. 任何商業廣告媒體廣告媒體投放廣告的開支,但不可多於項目預算總開支的 50%。
f. 展覽會及宣傳活動之相關貨運、交通及住宿,差旅費但不可多於項目預算總開支的 20%。
g. 項目直接相關的專利/商標註冊/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版權保護註冊費用,每間企業在整個 BUD 專項基金計劃下,最高累計資助金額為港幣60萬元。
h. 製作或優化於流動器材上使用的應用程式,不可多於項目預算總開支的 50%;
i. 建立 / 優化公司網頁,優化網站不可多於港幣10萬元。
j. 設計 / 製作宣傳品費用,不設上限。
k. 檢測及認證費用,不設上限。
l. 為獲批項目所需的帳目外聘核數費,全額資助,每次最多港幣1萬元,並計入企業的資助上限。
所有申請最終會交由計劃管理委員會審批。該委員會由一名高級政府官員擔任主席,包括當然成員及工商專業界及非官方成員。計劃管理委員會對申請提供建議後,政府將作最後決定,而計劃執行機構則會在收到有關決定後通知申請企業審批的結果。
資助獲批的方式,可以選擇以一期的最終撥款形式,在項目完成後發放;亦可選擇首期及中期撥款,輔以最終撥款的形式分兩期發放。
為確保資助項目的有效執行,獲批資助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需遵守「BUD專項基金」規定的要求,其中包括:申請之企業需要與執行機構簽署指定合約;企業需提供企業的銀行戶口用於項目的資金管理,有關收支帳目需接受第三方財務審計;企業需根據項目年期,提交中期/最終報告及經審計帳目;執行機構亦會就個別項目安排到現場審查(約一天),以瞭解項目的進度及成效。